中国共产*发展*员工作细则(试行)
(1990年8月1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中国共产*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。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*员质量,保持*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提高*的战斗力,依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的规定,制订本细则。
第二条 *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*,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。
第三条 发展*员工作,要从贯彻*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,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。
第四条 发展*员必须坚持入*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禁止突击发展,反对关门主义。
第二章 对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
第五条 *组织要通过宣传*的*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*治工作,提高*外群众对*的认识,不断扩大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队伍。
第六条 *组织要对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,*的基本知识和*的基本路线的教育,以及*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,使他们懂得*的性质、纲领、指导思想、宗旨、任务、组织原则和纪律,懂得*员的义务和权利,帮助他们端正入*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第七条 *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*员做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,并采取吸收他们听*课、参加*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,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,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。
第八条 *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。基层*委每年要对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。针对存在的问题,采取改进的措施。
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,调出单位*组织应将培养、教育的有关材料,转给调入单位*组织。
第九条 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,在听取*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*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)讨论同意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第十条 *组织要对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*治表现进行了解。确定为发展对象后,要进行*治审查。*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对*的路线、方针、*策的态度;本人的*治历史和在重大*治斗争中的表现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*治情况。*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*审材料。
*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,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。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,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。
凡没有经过*治审查的,不能发展入*。
第十一条 基层*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。时间一般为5至7天(或不少于40个学时)。主要学习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、《关于*内*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文件。*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《入*教材》,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。
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,*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,并搞好辅导。
没有经过培训的,除个别特殊情况外,不能发展入*。
第三章 预备*员的接收
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*员必须严格按照*章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第十三条 申请人*的人要有两名正式*员作介绍人。入*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,或由*组织指定。
受留*察看处分尚未恢复*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*员,不能做入*介绍人。
第十四条 入*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1.向被介绍人解释*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*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。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*动机、*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本职工作表现、经历等情况,如实向*组织汇报。
2.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*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。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。
3.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*员以后,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。
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《入*志愿书》,须经上级*组织同意。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《入*志愿书》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
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*员的支部大会上,申请人应汇报对*的认识、入*动机、本人履历,以及需向*组织说明的问题。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。与会*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*进行充分的讨论,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*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*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*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统计在票数内。
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*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第十七条 *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《入*志愿书》上,连同本人入*申请书、*审材料、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,报上级*委审批。
第十八条 预备*员必须由*委(工委,下同)审批。
*总支不能审批预备*员,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*员进行审议。县以上*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*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、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、分校*总支,经县以上*委授权,可以审批*员(需注明是授权的)。
临时*支部、临时*委无权接收、审批预备*员。*组不能审批预备*员。
第十九条 *委审批前,要指派专人(*委委员或组织员)对《入*志愿书》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广泛听取*内外群众的意见,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,作进一步的考察。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*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入*志愿书》上,并向*委汇报。
第二十条 *委审批预备*员,必须集体讨论、表决决定。
*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*员条件,入*手续是否完备。申请人符合*员条件、入*手续完备的,可批准其为预备*员。*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《入*志愿书》上,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,并通知报批的*支部。*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*员大会上宣布。对未被批准入*的,也要通知*支部和本人,做好思想工作。
*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*时,应逐个审议和表决。
第二十一条 *委对*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*员的决议,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,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四章 预备*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第二十二条 *组织应及时将上级*委批准的预备*员编入*支部和*小组。通过*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,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
第二十三条 预备*员必须面对*旗进行宣誓。入*宣誓仪式,一般由基层*委或*支部(*总支)组织进行。上级*组织应派人参加由*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。
第二十四条 *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心、集中培训等方式,对预备*员进行教育和考察。*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,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。
预备*员调动工作时,调出单位*组织应将教育、考察的情况,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*组织。
第二十五条 预备*员预备期满后,*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*员。具备*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;不完全具备条件、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*员条件的,应取消其预备*员资格。
按期转正,延长预备*员资格,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*委批准。
第二十六条 预备*员转正的手续是: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;*小组提出意见;*支部征求*内外群众的意见;支委会审查;支部大会讨论、表决通过;报上级*委审批。
第二十七条 *委对*支部上报的预备*员转正的决议,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。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*支部。*支部*要与本人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*员大会上宣布。
第二十八条 预备*员转正后,应将其《入*志愿书》、入*和转正申请书、自传、*审材料、教育考察的材料,交*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。无人事档案的,建立*员档案,由所在*委保存。
第五章 发展*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第二十九条 各级*委必须把发展*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切实加强领导。对发展*员工作的情况,地(市)、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每年要检查一次。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,并向下通报。
第三十条 各级*委组织部每年要向*委和上级*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*员工作情况和发展*员工作计划。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*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。
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*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、配备和培训,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*员工作中的作用。
第三十二条 各级*组织对发展*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,一定要严肃查处。违反*章规定而被吸收入*的,不予承认,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。上级*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,违犯*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。过去有关发展*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,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。